(2015)东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志良、李爱荣与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违法确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良,李爱荣,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良。申请执行人李爱荣。被执行人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李志良、李爱荣与被执行人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违法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志良、李爱荣申请事项为:1、请求执行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9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50元;2、请求被申请人依照判决依法履行职责。本院(2014)东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内容为:被告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的邢发改行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该行政判决无给付内容,亦无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履行职责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志良、李爱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晁宗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