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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孟维维与孙鹏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孟维维,身份证×××,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卫建三道街4号18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东方小区429楼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孙鹏飞,身份证号×××,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前进里街副15号1单元7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81号孟维维与孙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2.75万元。执行中,除冻结被执行人孙鹏飞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