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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容、陈冠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容,陈冠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达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世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容,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住中山市。被告:陈冠科,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正熙、赵敏儿,分别系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容、陈冠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为2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匡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