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申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家、李迎春与郭家、李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家,李迎春,黄国进,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申字第00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家,(送到达确认地址:扬州市大学南路97号三楼)。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德时,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迎春。委托代理人:褚胜宏。一审被告:黄国进。一审被告: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华联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进,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郭家与李迎春,、黄国进,、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扬广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郭家不服,向本院申请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郭家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黄国进向李迎春借款77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剥夺了郭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申请人李迎春提交意见称:一、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二、申请人郭家一直居住在身份证上的地址,实际是故意拒收法院文书。请求驳回郭家的再审请求。一审被告惠民公司、黄国进均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郭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一、一原审法院根据黄国进向李迎春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认定了黄国进与李迎春形成的借款关系。郭家未能提供黄国进与李迎春借款770万元不能成立的证据。二、黄国进与李迎春发生的借款关系系在黄国进与郭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国进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原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是根据黄国进确认的送到达地址进行送到达的,而黄国进与郭家系夫妻关系,互为对方成年家属,故原审法院按照黄国进确认的送到达地址送到达有关诉讼文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郭家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斌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琦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不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