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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庆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946号被执行人:李庆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牡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财产刑和责令退赔部分,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李庆海在期限内没有履行(2015)菏牡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刑和退赔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辆宝来轿车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庆海所有的鲁R×××××宝来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