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四清与李现辉、胡晨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42-1号申请人张四清。被执行人李现辉。被执行人胡晨新,系李现辉之妻。张四清申请执行李现辉、胡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四清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现辉、胡晨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现辉、胡晨新外债过多,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