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山水桃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慧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山水桃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慧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5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山水桃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江承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江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系公司法务。被告:王慧霞,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7923。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伟独任审理,并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雪、被告王慧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佛山市南海区**房,总房价款为9682888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分期付款:被告须在签订合同时支付2912888元,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6770000元。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支付部分首期款,剩余房款7532888元一直未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不予理会,仍拖欠至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购房款7532888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以6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以762888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7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支付剩余购房款7532888元。2.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与双方的口头约定不一致,若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应作适当的减免。3.被告希望原告给予一定宽限期给被告支付款项。庭审中,两原告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并约定了支付购房款的期限和违约责任。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诉房产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进行预售。5.律师函、EMS快递单原件各1份、快递结果查询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书面催告被告交纳购房款。6.2015年6月29日的滞纳金明细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情况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情况。7.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诉房产于2011年9月8日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合格。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7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没有举证。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1-7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相对方对其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0月30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佛山市南海区**号房(以下简称涉讼房屋),总价款9682888元;自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30%共2912888元,剩余房款6770000元应于2014年11月30日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如未按合同时间付款的,逾期在90日之内,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涉讼协议书),约定被告必须在签订涉讼合同时付总房价款的30%即2912888元,并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被告必须在2014年11月30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70%即6770000元(银行按揭款项)给原告。2015年3月24日,原告委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促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情况如下:2014年10月25日50000元、2014年10月30日450000元、2014年12月6日650000元、2015年2月13日1000000元,以上付款合计2150000元。另查明,2011年9月8日,涉讼房屋经竣工验收备案。2011年9月30日,原告取得涉讼房屋预售许可。本院认为,涉讼合同及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涉讼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签订涉讼合同之时支付涉讼房屋价款2912888元、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办妥银行按揭支付房屋价款6770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2150000元,且未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房款7532888元理据充足,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违约,应计付相应违约金。被告虽主张双方已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则被告应以6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以762888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7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慧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房款7532888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山水桃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二、被告王慧霞应以6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以762888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7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山水桃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简易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23.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慧霞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山水桃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