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王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367号原告赖某某,女,193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甲,女,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丁,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在��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