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8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铭涵与高杰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铭涵,高杰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80060号原告高铭涵。委托代理人宋海龙,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红,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杰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铭涵诉被告高杰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铭涵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高杰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铭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铭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高铭涵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路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