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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文林与谢文君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文林,谢文君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18号原告徐文林。被告谢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林与被告谢文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林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谢文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凌志牌小汽车一辆,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院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亦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谢文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凌志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内不得转让。二、查封原告徐文林所有的车牌号鄂A×××××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爱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