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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示苓与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李示苓。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示苓诉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示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示苓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