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代理人向世林。被告张国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