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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宏云、何智江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华夏祥荣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夏中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113号申请人宋宏云,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何智江,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宋宏云之子。被申请人永州市华夏祥荣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中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夏中祥,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大祥区人。申请人宋宏云、何智江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华夏祥荣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夏中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宋宏云、何智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于某某名下但属于被申请人夏中祥的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南路路与朱家山交汇处101、102号等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90号项下的1**号门面一套。申请人宋宏云、何智江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宋宏云、何智江共同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解放路(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XXXX**号)房屋一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宏云、何智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永州市华夏祥荣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于某某名下但属于被申请人夏中祥的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南路路与朱家山交汇处101、102号等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90号项下的1**号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申请人宋宏云、何智江共同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解放路解放路(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XXXX**号)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宏元审判员  周恩祖审判员  彭声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