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科枚与赵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枚,赵淑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科枚,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石棉矿职工,住第二师三十六团。被告赵淑萍,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金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枚诉被告赵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科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科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代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伍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