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尹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尹某。被告安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