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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慧云与张春丽、朱红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云,张春丽,朱红卫,河南顺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41-5号原告宋慧云。被告张春丽。被告朱红卫。被告河南顺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罗店镇别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红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宋慧云与被告张春丽、朱红卫、河南顺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春丽名下的豫Q×××××号小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张春丽名下的豫Q×××××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君刚审判员  张秋美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