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慧云与张春丽、朱红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云,张春丽,朱红卫,河南顺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41-5号原告宋慧云。被告张春丽。被告朱红卫。被告河南顺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罗店镇别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红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宋慧云与被告张春丽、朱红卫、河南顺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春丽名下的豫Q×××××号小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张春丽名下的豫Q×××××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君刚审判员 张秋美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