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民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相全诉肖建、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相全,肖建,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管字第7号原告刘相全,男,生于1956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吴昌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男,生于1979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被告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40号1幢1层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和平。本院受理原告刘相全诉被告肖建、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肖建、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肖建住所地也是泸州市纳溪区,应当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肖建的住所地在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也在泸州市纳溪区,且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叙永县,故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肖建、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