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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韦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福革,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华盛富,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2日10时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开庭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长韦福会审判员韦代人民陪审员韦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韦宝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