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潘吉兰诉潘涛、孙平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吉兰,潘涛,孙平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69号原告:潘吉兰,男,满族。住址: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潘涛,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平昌,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吉兰诉被告潘涛、孙平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