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宝云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59号申请人:陈宝云,男,彝族,初中文化。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宝云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宝云于2015年4月10日向镇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0344.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已经上诉到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申请执行人陈宝云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沅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廷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江虹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