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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再松与张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松,张和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93号原告:王再松。被告:张和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松与被告张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再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再松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再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6元,依法减半收取1568元,由王再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荣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