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景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54号罪犯黄景发。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景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黄景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1日交付执行。2026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景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景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0.7分。2014年度优秀学员折算分7分。奖励分和荣誉折算分两项分合计87.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景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景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25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a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