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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瑞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刘 瑞 刚 与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 分 公 司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刘瑞刚,居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瑞刚负担。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