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翁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翁某,女,汉族,高州市人,务工,住高州市。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福建省人,务工,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某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 梁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梦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