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刑强医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徐某故意杀人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原刑强医申字第1号申请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徐某,男,生于1971年7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区。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2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8月7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送往固原市精神康复医院进行治疗。法定代理人李会琴,女,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区。系被申请人徐某妻子。诉讼代理人王永仓,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公诉医申(2015)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徐某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强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会琴、诉讼代理人王永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4年5月13日中午,被申请人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沙窝村二组埋葬完其三岳父,后步行沿村道回家途中。当徐某在途经被害人孙克俭家附近时,为躲避迎面驶来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徐某便跳到村道东侧孙克俭家的土墙上,为此与孙克俭发生口角,徐某便顺手拿起一把圆头铁锨,将孙克俭打倒在地,并用铁锨朝孙克俭脸部、颈部猛剁十余次,致孙克俭颅脑部损伤当场死亡。经宁夏宁安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分别鉴定,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会琴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永仓对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持异议,但提出徐某属间歇性精神病人,其近亲属配合医疗机构对徐某进行治疗,不同意对徐某进行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12时许,被申请人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沙窝村二组埋葬完其三岳父,后步行沿村道回家途经被害人孙克俭家附近时,为躲避迎面驶来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徐某跳到村道东侧孙克俭家的土墙上,为此与孙克俭发生口角,徐某顺手拿起一把圆头铁锨,将孙克俭打倒在地,并用铁锨头朝孙克俭脸部、颈部猛剁,致孙克俭颅脑部损伤当场死亡。经宁夏宁安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分别鉴定,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申请人徐某陈述,证明2014年5月13日12时许,在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沙窝村二组,徐某用铁锨头剁砍被害人孙克俭面、颈部,致被害人孙克俭死亡的事实;3、证人石金录、李慧贤、李向明、孙克勤、高占海、李彩文、李文敏证言,证明2014年5月13日12时许,在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沙窝村二组,被申请人徐某用铁锨头剁砍被害人孙克俭面、颈部,致被害人孙克俭死亡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明被申请人徐某辨认被害人孙克俭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申请人徐某致死被害人孙克俭现场相关情况的事实;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孙克俭系他人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7、宁夏宁安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申请人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徐某年龄等基本情况的事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申请机关申请被申请人徐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成立,法庭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决定依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某实施暴力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其亲属配合医疗机构对徐某进行自行治疗的意见,在现实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某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维功审 判 员 刘耀文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