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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曹留存与济南市重卡特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留存,济南重卡特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曹留存,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济南重卡特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耿爱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留存与被执行人济南重卡特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