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陆昌伟、岑有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陆昌伟,岑有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8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南路2号。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员工。被告:陆昌伟,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岑有兰,女,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陆昌伟、岑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以被告陆昌伟、岑有兰已经还清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冬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