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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窦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窦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城洋,凤城市弟兄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窦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宝人民陪审员  耿 晶人民陪审员  王殿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静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