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守全与张利明、济源市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全,张利明,济源市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372号原告张守全,男,汉族。被告张利明,男,汉族。被告济源市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张守全与被告张利明、济源市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