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伏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伏某某,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大兴镇高埠西村6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7910252713。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原籍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沟崖村,现住临沭县大兴镇高埠西村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青松人民陪审员 赵贵山人民陪审员 赵志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英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