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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伏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伏某某,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大兴镇高埠西村6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7910252713。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原籍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沟崖村,现住临沭县大兴镇高埠西村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青松人民陪审员  赵贵山人民陪审员  赵志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英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