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7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7613李某某诉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辛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61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晓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