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海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年喜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年喜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86号原告:上海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胜,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华年喜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年喜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海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上海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远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