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绪明与XX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邬汉、彭越,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春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