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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樊富荣与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樊富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法定代表人:罗皓,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富荣。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起诉业主数量庞大,该类案件处理是否得当对沙坪坝区影响巨大,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金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