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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