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