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添盛与谢光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林添盛。委托代理人赖泉水、陈露,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光辉。申请人林添盛以情况紧急,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谢光辉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的车辆。担保人林鹏飞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梅林福乐小区XX幢XXX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号)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添盛已经提供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谢光辉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的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林鹏飞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梅林福乐小区XX幢XXX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林添盛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吴书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