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4160号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新芳。委托代理人:金晓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王军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军立即归还原告当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费用(逾期费用从2012年11月27日起每月按当金3%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止金额为23.25万元,此后逾期费用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原告对被告出典的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花园新村3排5号501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江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晓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被告王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王军以其所有的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房产向原告抵押出典,由原告从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止在最高典当限额35万元内向被告王军发放当金,若被告逾期不归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被告应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被告可续当,每次续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还应按当金的每天5%补交当金逾期利息和有关费用,典当的财产逾期不回赎,超过5天保留期后原告有权对典当物作绝当处理,对典当物拍卖后所得价款除支当金本息、综合费用、违约金、逾期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处分财产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后,余额归还被告,不足偿付,原告有权继续追索等内容。同月15日,原被告将用于抵押的房屋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同日,原告出借给被告王军当金35万元,约定月综合费率2%,当期自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3月17日。典当到期后,被告王军多次办理了续当手续,并按月综合费率支付了相应的当费至2014年10月7日止。后双方约定交月综合费率调至3%,被告王军支付了相应的当费至2012年11月26日。现原告以被告王军仅归还当金10万元,其余当金未还也未办理自2012年11月27日后的续当手续,原告聘请律师支付委托代理费10000元,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5万元、并支付综合费用(自2012年11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月费率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二、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军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花园新村3排5号5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东阳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