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寿平与石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平,石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936-1号原告张寿平,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石洪亮,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930-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石洪亮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云县支行自2015年8月26日起的应发工资5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雪颖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庆民初字936-2号原告张寿平,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石洪亮,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930-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石洪亮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庆云县支行开具的账号为※※的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郑玲玲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尹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