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53号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郭海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李梅,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曾辉,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曾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