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731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蔡报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松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