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高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679号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古韵水岸骡马商业街5幢120AD号。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西梅,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高林。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伟成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戴高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阳县曙光物���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高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昱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