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秋叶与赵吴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左相军代理审判员 吴海文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谢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