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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袁宏伟与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宏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童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勋,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洪波,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宏伟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大足区土房局)不履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足法行初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袁宏伟在本案诉讼中要求大足区土房局履行对被拆商铺宅83㎡非住宅确认裁决的法定职责。从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看,袁宏伟于2013年1月9日向大足区土房局提出要求对尚未补偿的83㎡营业门市进行裁决申请,大足区土房局收到申请后,未对袁宏伟的申请作出实质处理,袁宏伟于2013年5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足区土房局履行袁宏伟被拆迁房屋尚未补偿的83㎡营业门市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以(2013)足法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责令大足区土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袁宏伟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袁宏伟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46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袁宏伟的本次起诉仍是要求大足区土房局履行对被拆商铺宅83㎡非住宅确认裁决的法定职责,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六)项规定,裁定驳回袁宏伟的起诉正确。上诉人袁宏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