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知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厦门珈丽萱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97-1号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山。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李黎虹。被告:厦门珈丽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友兰。委托代理人:廖彩晖、彭虹。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厦门珈丽萱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