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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奕缄,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溪支行办事员。被执行人:.黄武义,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揭东法曲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该款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黄武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55元,申请执行费2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询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陪审员  罗俊通陪审员  徐剑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