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怀敏与李均、杨万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怀敏,李均,杨万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罗怀敏,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李均,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万容,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