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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伍兵平与陈启衡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兵平,陈启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终字第10号原告伍兵平,农民。被告陈启衡,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城关镇金花村*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原告伍兵平诉被告陈启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9月10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伍兵平于2015年8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兵平在起诉后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兵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伍兵平负担。审判员  肖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萍校对责任人:肖彬打印责任人: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