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2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国豪,广东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罗国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出租屋存放“六合彩”非法出版物并进行出售。同年4月15日,民警在上述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当场查获“六合彩”非法出版期刊共计6211本(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蔡某、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范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鉴定书,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物(期刊)共计6122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六合彩”非法出版期刊共计6211本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宜现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展云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