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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钟绍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25号罪犯钟绍清。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绍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3月7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5月、2009年7月、2012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对其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钟绍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绍清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08、2011年度获监狱表扬,2004、2005、2006、2012、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5.5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绍清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绍清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