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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玲与资阳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资阳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资阳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85号。机构代码599954854。发定代表人谢兵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玲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资阳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宗权 关注公众号“”